朋友聚会
难免会饮酒助兴
倘若共同饮酒后驾车肇事
同车的酒友需要担责吗?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一起相约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酌定陈某、冯某、梁某甲各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分别承担90%、5%、5%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冯某及梁某甲相约在冯某家饮酒,酒后陈某又开车搭乘二人外出吃宵夜。路上,陈某的车辆与梁某乙的摩托车(搭载黄某)相撞,致梁某乙当场死亡、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图
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承担全部责任。梁某乙的近亲属将司机陈某、同车饮酒人冯某、梁某甲以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新会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约定因饮酒驾车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免赔,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如何确定的问题。首先,酒后驾车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已是全社会的共识,陈某应当清楚知道酒后驾车所带来的巨大安全危险,但其在饮酒后仍开车,罔顾公共安全,与黄某、梁某乙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图
其次,同车饮酒人冯某、梁某甲对陈某提议开车外出吃夜宵未反对,也未对陈某酒后驾车行为提出异议或进行劝阻,未尽到合理的提醒、照顾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三人行为过错的分析以具体案情,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您
把酒言欢要文明、适度。驾驶人应以保证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为前提,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作为同饮者,要在关键时刻互相提醒、劝阻,必要时履行临时照顾、护送、通知家属等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原标题:《酒驾致人死亡,同车的酒友要担责吗?【小案件·大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