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醉酒实施违法行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年末将至

亲朋好友相聚

难免共饮几杯

然而,需警惕

饮酒无度成为违法犯罪的黑色“推手”

酒后违法犯罪成本有多高?

本文带你看看几起真实案例

提醒大家在小酌之余

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

01

断片砸人车,酒醒很迷惑

小李平日在烧烤店打工,自认酒量不错,喜小酌,平时喝个一斤白酒不在话下,案发当天和同事们一起聚餐,不知怎么回事,半斤白酒就彻底断了片……

看着监控录像的小李一脸迷茫,监控里那个莫名其妙的人真的是自己吗?自己到底为什么要砸别人的车?

监控显示:案发当天凌晨,小李独自走在马路中间,拦停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在车辆驾驶位外持续拍打车窗玻璃,用力掰左侧车外后视镜,同时用拳击打车辆、拉拽车门等。期间无人下车,小李又绕到车辆前侧,用力掰雨刷器,导致雨刷器掰断,后小李摔倒在地。经鉴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价值为9435元。

虽然小李完全无法回忆案发现场情况,但在客观证据清晰明了的情况下,小李感到十分懊悔,愿意认罪认罚,并在朋友的帮助下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最终,小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02

喝多就盗窃,窃得去买酒

“我每天都得喝上一斤半的白酒,喝完酒就不知道自己干什么了……”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老黄自称什么都记不得了,但坚称自己并没有盗窃,并提出自己有精神类疾病的辩解。

经查,老黄有多次盗窃的行政处罚记录,此次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事实中,其中一次盗窃行为的监控录像显示:嫌疑人将被害人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自行车骑走,该嫌疑人穿着与老黄被查获当天的穿着完全一致,且经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辨认,将涉案电动自行车转卖的人就是老黄本人。同时精神病鉴定显示,老黄被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但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原来,老黄因独自一人生活,无固定工作,又无稳定收入来源,嗜酒如命的他就为了能有一口酒喝,便实施了盗窃行为。

最终,老黄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03

酒后任性打警察,牢狱之灾躲不了

“我就是喝了点酒,我知道错了……”

这天,小刘独自喝了点酒,酒后无聊便想寻得一处放松,来到一家足疗店没想到正遇到对方关门暂不接待,放松不成反倒白跑一趟,醉酒的小刘突然“上了头”。

他先是虚构了一个身份拨打110报警称遭到诈骗,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前往现场,经出示证件后欲核实报警人信息时,小刘拒不配合,并无故辱骂民警,质疑警车和警察的身份,同时使用手机录像声称要通过直播形式辱骂全国警察,在民警多次警告后仍不听劝阻,态度十分恶劣,引发路人围观。面对这一情况,为防止事态升级,出警民警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请求所内支援,待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醉酒的小刘仍然大喊大闹、辱骂不止,并再次欲拨打110谎报警情,称民警包庇他人犯罪,在民警欲阻止其谎报警情时,小刘突然挥拳打向民警,造成民警手臂、手指等部位受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小刘终于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向检察人员表达了自己的忏悔之情。

最终,小刘因犯袭警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小酌怡情”,但切记酌情饮酒、适量饮酒,酒后不要驾驶机动车,不要实施违法行为,切勿因酒生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醉酒实施违法行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