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槌者 | “带薪如厕”疑云,员工因长时间滞留被解雇,冤不冤?

基本案情

李工于2010年10月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工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A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工辩称滞留系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但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

李工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争议焦点

园园

师傅,师傅,李工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构成“擅离岗位”及旷工吗?

滞留行为构成旷工!

法官

1

事实认定:

监控清晰显示李工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3.2.8条“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

2

病情抗辩不成立:

①李工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②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③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无类似滞留,佐证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

3

工作影响:

李工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园园

那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解雇程序合法!

法官

1

制度依据:

A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虽然李工称自己留存的之前的员工手册版本与该2020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工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故应予遵循。

2

程序合法:

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A公司解除与李工的劳动合同合法,遂驳回李工全部诉讼请求。李工不服,提起上诉。为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平衡双方权益,并合理考量李工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法院二审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向李工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最终实现诉争止息,不仅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劳资纠纷中对法理、事理与情理的融合与衡平,也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给劳动者的启示:劳动者因身体原因确需离岗处理的,必须主动、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诚信履职是基本原则,切忌因程序瑕疵而让自己从“有理”变为“无理”,最终丧失合法权益。

给企业的启示:企业在行使管理权时,不仅要有法可依、程序合规,也应注重制度的人性化关怀。对于确需医疗照顾的员工,应给予必要的包容和引导,营造更为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供稿 ▏东沙湖法庭

美编 ▏张 晶

审核 ▏赵淑雯

审签 ▏曹黎丰

原标题:《执槌者 | “带薪如厕”疑云,员工因长时间滞留被解雇,冤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