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下班的路线,只有最短、最直的那一条才算“合理”吗?当职工在一条常规通勤路线上发生事故,公司能否以“不是合理路线”为由拒绝工伤认定?近日,蔡甸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合理不等于唯一。


2024年8月26日上午8时50分许,武汉某公司职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在距离公司约一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李某向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伤属于工伤。但公司对此并不认同,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并不在李某上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蔡甸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事发地点虽非李某上班的唯一路线,但根据导航显示,该路段属于从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常规通行路线之一。且事故发生时间为早晨8时50分,距离公司约1公里,属于正常的通勤时间段,行进方向也与上班目的相符,路线选择具备合理性。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上下班“合理路线”并不要求必须是唯一或最短路径,只要职工选择的路线具备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范围内,其合法权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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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综合审判庭 崔琳珠
编辑:张雨珂
审核:张娟
原标题:《上班途中遇车祸,公司拒认工伤?“合理路线”不是唯一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