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关系纠纷特辑 | 外籍员工的用工合同无效,已提供的劳动如何补偿?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土耳其籍公民T某与国内的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合同约定每月薪酬人民币7万元,并享有每年两次回国机票、租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然而,T某入职后,A公司并未依法为其办理就业许可证。

2015年4月20日,A公司单方面向T某出具《解雇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与此同时,T某另外提交了一份加盖A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单方解雇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A公司同意支付T某4.5个月工资45万人民币(其中1.5个月工资是公司拖欠的3月8日至4月20日的工资),并承担15000元回国机票。A公司虽认可解雇证明的真实性,但对补偿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称仅有盖章而无个人确认为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取得《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用。外国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T某在未取得就业证件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基于此,法院判定:

劳动报酬应予支付

01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T某主张的劳动报酬,A公司已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定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02

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故T某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过错赔偿责任成立

03

办理就业许可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A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对T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的公章管理制度以及A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均由T某保管,故法院采纳T某提供的补偿协议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判决A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合计45万元,及回国机票费用1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无法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法定权益,如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但法律亦保障最基本的公平: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报酬。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外籍人士在中国就业时,依法办理就业许可是建立受法律保护用工关系的前提。用人单位须恪守法定义务,外籍人士也应主动确认就业手续的完备,方能规避风险,保障各方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供稿▏东沙湖法庭、自贸区法庭

美编▏张晶

审核▏赵淑雯

审签▏曹黎丰

原标题:《涉外劳动关系纠纷特辑 | 外籍员工的用工合同无效,已提供的劳动如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