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基本原则一表通

2025年9月12日,新修订的《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重大调整。新《仲裁法》确立的六大基本原则或者说基本制度,包括自愿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诚信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仲裁制度的基石。这一系列基本原则相互关联、有机统一,共同构建了一个尊重当事人意愿、追求公平效率、保障程序公正的现代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仲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也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具体看:

自愿原则:是仲裁最核心的基石。新《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或裁或审原则:该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延伸和保障,明确了仲裁与诉讼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排斥的关系。新《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这一原则是三个效果在仲裁领域的体现。新《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诚信原则:这是本次修法新增的重要原则,有助于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新《仲裁法》第8条明确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这一原则确保了仲裁庭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时能够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是仲裁获得当事人信任的根本保障。新《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以彰显其高效、便捷优势的关键制度,有助于节约了社会成本和当事人资源。新《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上述六大基本原则或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要点、关联规定、参考案例,节选小编参编的《新仲裁法一点通》相应内容,汇总形成如下一表通(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

一、自愿仲裁原则

二、或裁或审原则

三、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独立仲裁原则

六、一裁终局原则

注:节选自《新仲裁法一点通》(中国法治出版社2025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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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仲裁法》基本原则一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