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下班
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这能不能算工伤?
一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叶某系某公司员工
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8:30至17:30
某工作日下午约18:40
叶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前往父母家
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
叶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
叶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某人社局经调查认定
叶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
工伤认定范围
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公司不服该决定
认为事故发生的时间
已明显超出合理通勤时间
不应认定为工伤
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叶某述称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
其加班至18:15左右
才离开公司前往父母家
法院审理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公司主张叶某当天17:30下班
至18:40发生交通事故
期间存在私人事务中断的可能性
但某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
收到举证通知书后
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
其上述主张
综合叶某平时就存在加班情况等证据
无法排除叶某存在加班的可能性
叶某于18:40发生案涉交通事故
亦可认定为
发生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某人社局认定叶某受伤为工伤正确
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涉及的起始时间,不能完全与固定的考勤时间挂钩,而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通勤便利及日常生活需求。只要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且路线目的正当,即使下班时间超过了考勤时间,也不应影响工伤的认定。
本案中,某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17:30,但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员工实际结束工作、离开单位的时间。叶某亦提供了以往的聊天记录,证明平时就存在加班情况,其主张事故当天是18:15左右下班,符合一贯的工作习惯。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叶某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亦无证据证明叶某在下班后至发生事故期间存在处理私人事务中断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支持某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字丨叶光遍梁凤桂
编辑丨陈丝影
校对丨林繁
审核丨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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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厚德尚法慎思务实
原标题:《超过规定时间下班出了交通事故,算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