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把酒言欢到对簿公堂,“同桌的你”是否需要担责?

朋友聚会,推杯换盏

本是乐事

但你可曾想过

如果席间有人因醉酒发生意外,

那一桌的“酒友”可能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

酒桌上的“情谊”与“责任”边界。

2024年夏日凌晨,小杰在棋牌室打牌结束后,便与相识不久的“牌友”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孙某、曹某六人相约前往烤肉店喝酒、烤肉,张某、曹某自带白酒,小杰等人便在店内拿取啤酒饮用。

小杰的亲属认为,共同饮酒的六名“牌友”作为聚餐的共同组织者、饮酒的参与者,应对小杰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且负有照顾、看护的注意义务,但六人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小杰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小杰与众被告作为牌友共同饮酒,该行为本身属于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各饮酒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最高注意义务。基于共同饮酒关系,参与者负有提醒、劝阻及照顾、救助、护送等义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众被告中任何一人为饭局召集人,亦无证据表明众被告知晓小杰有基础疾病。根据饭店监控及查明事实,饮酒过程中无人强迫饮酒,且在小杰手捂胸口不适时,众被告已进行劝阻;小杰坠地后,众人立即查看,张某实施胸部按压抢救,王某多次拨打急救电话,事后张某还垫付了相关费用。上述行为反映众被告已尽到救助、照顾等义务。

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杰家属的诉讼请求。小杰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杰家属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小杰的死亡存在过错,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亲朋相聚,小酌怡情。共同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的社会交往活动,属于法律上的“情谊行为”。然而,一旦因饮酒发生人身伤亡的悲剧,情谊行为便可能转化为法律纠纷。为避免此类悲剧与纠纷,我们提醒广大公众: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每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对自身的饮酒能力和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最主要的注意义务。量力而行,不逞强、不贪杯,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美酒虽好,生命为尊。聚餐饮酒时,多一份关心,多一份提醒,少一句劝酒,是情谊的体现,更是法律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正常的组织饮酒或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并不属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在组织饮酒或共同饮酒过程中发生受伤、死亡等情形,就会使道德层面的情谊问题转化为法律层面的侵权问题。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由组织者或者共同饮酒者的不当行为所引起,例如饮酒过程中的劝酒、敬酒、赌酒、灌酒等行为,明知以上行为可能会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状态从而导致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达到侵权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故意或过失要素,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标题:《从把酒言欢到对簿公堂,“同桌的你”是否需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