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法点案台 |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及时通知和止损是关键!

法律指引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案例简介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芝麻灰颜色地铺石用于铺院落,在铺院子过程中,发现地铺石颜色不一致,其在微信中向被告发送了地铺石照片并说:“一托上的颜色不一样”,被告称:“有的上面是土,就会有色差,冲冲看看”。原告称:“我先挑出来吧,没时间冲”。原告发现院子里的地铺石有异常后,并未及时向被告主张更换,而是继续用存在色差的地铺石将院子铺完。

释法分析

武强法院法官韩佩佩结合以上案例释法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具有检验的义务,一旦发现货物存在数量或质量问题,需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一般为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或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否则买受人将丧失相关权利,视为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原告虽在发现地铺石存在问题后通知了出卖人,但未积极采取措施而是继续铺了地铺石,造成损失扩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扩大损失,不予支持。

普法寄语

作为消费者和买受人,请务必牢记:

收到货后第一时间验收: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在合理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或可留存证据的通知。

理智行动,避免损失扩大:在问题解决前,应暂停使用或安装问题货物,避免投入更多成本,否则扩大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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