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康权和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伤者需要后续治疗以及长期康复的情况。但自2020年司法部颁布《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之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或形成行业规定,将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排除在司法鉴定之外,取而代之的是后续治疗项目。对此,当事人应如何主张权利,法院又将如何判决?来看腾冲法院这个案例。

诉讼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云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已下发通知规定,从2023年1月5日起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开展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或评估,比如法医类赔偿相关鉴定的医疗费用评估。因鉴定机构无权对后期治疗费开展评估或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参考依据。由于原告李某的后期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主张费用过高,不应得到支持,应当待实际产生之后另行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鉴定书内容可确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中载明的后续治疗费为取出内固定物的费用,该费用应计入医疗费总损失,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后,根据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李某返还黄某垫付费用5万余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该规定将“后续治疗费用”排除出司法鉴定范围,直接原因是司法部对鉴定职能的限制,核心在于将“费用计算”剥离出法医鉴定范畴。事实上,从法律规定以及逻辑上来看,后续治疗费用金额的具体评估本不应当是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范围之内的评估项目。对此,云南省司法厅也下发通知,自2023年1月5日起各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医疗费用评估”等鉴定事项。

原标题:《【普法强基】“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成历史,当事人权利如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