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教师权益保护

秋风送爽,桃李芬芳,在这洋溢着感恩与敬意的九月,我们即将迎来第41个教师节。在这个专属教师的节日里,我们不仅要献上最诚挚的祝福,更要送上最坚实的法律后盾,帮助广大教育工作者明权利、知边界、善维权。让我们共同用法治阳光照亮育人之路,以法律温暖护航师者尊严。

01.教师权益有哪些
·教育教学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学术研究与参与民主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指导学生与管理学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获取劳动报酬与享受福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地区补助津贴。”
·休息休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职业保护与健康安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参加进修培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六项: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身份保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与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02. 教育惩戒如何实施
惩戒是教育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承担着纠正对学生不良行为的作用,更担负着塑造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完整人格的使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于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惩戒的目的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依规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规则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形式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七)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八)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九)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交由学校实施教育惩戒。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交由学校实施教育惩戒。
·不当的教育惩戒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保障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03.教师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是否有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法治筑基石,权益护征程。愿每位耕耘不辍的师者,都能在法律的守护下坚定前行,绽放育人光彩。提前祝愿普洱市全体教育工作者节日快乐,桃李芬芳,安康顺遂!让我们携手共筑尊师重教、依法兴教的温暖未来。
原标题:《“峄”法宣传丨教师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