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托举劳动者稳稳的幸福——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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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沈洋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整合原有的4个劳动争议方面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亟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为回应实践需求,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发布。《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审判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

01

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社保制度承载着应对人口老龄化、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国家治理功能,个别用人单位通过现金置换规避缴费,不仅侵害了劳动者长远利益,还侵蚀了社会保障体系根基。

在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朱某认为公司该行为剥夺了其法定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

陈宜芳介绍,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从长远来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离不开用人单位的配合。此外,《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这项规则也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吴景丽说。

02

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

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

据介绍,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之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与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有关的具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如果从事了这种活动,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恶性竞争、保护单位的竞争优势。

在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医药公司生产运营部首席技术官郑某离职后加入某生物公司,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索赔800余万元,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审理法院对比公司产品后认为,虽然产品均涉及癌症治疗,但郑某新任职公司产品的用药方案与原公司的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两家公司不属于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判决驳回某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人才有序流动。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平衡好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解释二》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解释二》在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鲜明导向的同时,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须为此支付经济补偿。

“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和损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解释二》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陈宜芳表示。

在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中,黄某与该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后,多次自行联系其他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出售布匹,所得货款归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于自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判决黄某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03

明确承包人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解释二》聚焦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力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和情感认同,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解释二》明确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陈宜芳介绍。

在一起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致腰椎骨折,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工程被某建筑公司转包给刘某,张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法院判令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承包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认定工伤后,如果承包人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吴景丽说。

然而,有的关联企业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解释二》也明确了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

在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关联企业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最终,法院根据劳动者诉请,并结合用工事实,判决支持王某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吴景丽表示,在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但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4

衡平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诚信原则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解释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解释二》也明确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在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某康旅公司与冉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冉某继续工作,某康旅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间,某康旅公司多次要求与冉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冉某均拒绝订立。

法院审理认为,在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康旅公司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某宾馆及其股东某农旅公司亦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冉某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

“《解释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此规则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张艳介绍,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解释二》还对涉及外国人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陈宜芳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持续发布典型案例、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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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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