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王素芹、刘付桥、刘爱轩与杨晓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晓岭逃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人身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施成功抓获的,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如申请执行人另有承诺的,法院将督促兑现。
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不得购置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对外投资,不得高消费,不得出境。如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员不得故意毁坏、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否则,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进行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举报电话:曹法官:17603706391 0370-7763067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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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陵县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