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法点案台 | 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21日,杨某通过其女在微信公众号购买某旅游公司水乐方通票4张,与丈夫、女儿及外孙一起到被告的水乐方水上乐园游玩,在海啸池游玩时因某旅游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杨某夫妇及女儿受伤,杨某夫妇及女儿受伤后先被送原告去武强县医院治疗,后因原告受伤过重,转院到衡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诊断为:颈椎外伤、脊髓损伤、额面部外伤。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损失共计66871.64元。武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旅游项目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旅游项目应向旅游者履行必要的告知、警示义务,在某旅游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需对杨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释法分析

武强县法院法官助理栾绍兴结合以上案例释法分析: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的责任认定上,即被告主张的自己没有违约、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抗辩是否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该对游客积极谨慎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要对游客及时告知和警示,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脱自己。如游客发生相应的损失,旅游公司应该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普法寄语

出门旅游,是为了拥抱诗和远方,收获美好回忆,可别让意外破坏了好心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是旅途中的“安全护盾”、它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我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我们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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