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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曹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辆由非营运车辆改装为营运车辆),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前方顺行的辛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刮,造成车辆受损,辛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辛某无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未付。双方对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产生争议,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沂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曹某所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在货拉拉APP注册,以获取利润为目的,面向社会揽收货物运输业务,其车辆运输的货物、所处环境、运输路线均不固定,足以认定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曹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非营运车辆私自变更为营运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赔偿责任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营运车辆需满足特定安全标准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而非营运车辆投保时未履行相关手续。若车辆实际用于营运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对于营运和非营运,两种性质的车辆在使用频次、使用范围、所处环境等均存在不同,故而保险费率设置亦有显著区别。若被保险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持续性从事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运营性客货运活动,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必须要证实尽到了提示情形,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非营运车辆改为营运车辆后若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免责条件中改变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活动(如跑滴滴、货运等),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方可免责: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实际改变使用性质(如长期用于营运)、因改变性质导致危险显著增加(如营运活动本身风险高于非营运),前提必须是保险公司需证明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如投保时加粗提示、投保回放录音等),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
实务中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交强险采用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人均需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或垫付的赔付规则。而商业险则需进一步审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认定是否赔付。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明令禁止的行为,以及改变机动车用途、使用范围、使用人或管理人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等情形,只要保险人能够证明对以上行为或者情形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作出提示,即可发生商业险免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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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段升俊
原标题:《【“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私自改为营运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