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
员工该退还社保“折现”补贴吗?

基本案情
甲于2015年入职A公司,到2019年为止,A公司从未给甲缴纳社会保险,后双方签订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此期间社保补贴费30000元,公司不再承担为甲在此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2024年,甲被A公司辞退并向税务机关举报要求A公司为其缴纳前述期间的社会保险。A公司在为甲缴纳社会保险后,诉至宝坻法院,要求甲返还30000元社保补贴。

本案争议焦点:
A公司与甲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甲是否应当向A公司返还社保补贴?
我国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保障的参保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采取强制性保险模式。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此种约定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短期看似有利,长期来看危害极大,而且也侵害了全社会整体利益,危及社会保险取费基础和投保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协商一致,但协议仍然无效;A公司以向甲发放30000元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后A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甲缴纳社会保险,但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甲应当将A公司为其发放的社保补贴予以返还。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供稿:曹媛
原标题:《【以案普法】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员工该退还社保“折现”补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