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员工该退还社保“折现”补贴吗?

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

员工该退还社保“折现”补贴吗?

“自愿放弃社保,每月多拿几百块补贴”,这样的“好事”在一些职场角落悄然上演。劳动者觉得眼前多了笔收入,用人单位认为省下了一笔开支,双方看似达成了“共赢”,却不知这份私下的约定早已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藏着看不见的风险。

基本案情

甲于2015年入职A公司,到2019年为止,A公司从未给甲缴纳社会保险,后双方签订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此期间社保补贴费30000元,公司不再承担为甲在此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2024年,甲被A公司辞退并向税务机关举报要求A公司为其缴纳前述期间的社会保险。A公司在为甲缴纳社会保险后,诉至宝坻法院,要求甲返还30000元社保补贴。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

A公司与甲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甲是否应当向A公司返还社保补贴?

我国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保障的参保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采取强制性保险模式。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此种约定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短期看似有利,长期来看危害极大,而且也侵害了全社会整体利益,危及社会保险取费基础和投保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协商一致,但协议仍然无效;A公司以向甲发放30000元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后A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甲缴纳社会保险,但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甲应当将A公司为其发放的社保补贴予以返还。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缴纳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支付“社保补贴”替代社保缴纳义务,即便劳动者主动要求也应拒绝,劳动者亦不应为增加可支配收入而接受或要求此类安排。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无社保损失,且此前已领取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劳动者需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返还该补贴。劳动者遇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保时,亦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供稿:曹媛

原标题:《【以案普法】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员工该退还社保“折现”补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