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控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时有发生,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和司机、乘客的人身安全。
近日,
我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2025年1月24日,付某某搭乘顺风大巴返回沁水,因不满大巴车司机让其在高速口下车,便做出了让全车人汗毛倒竖的举动——在湿滑路面的行驶中,伸手拉拽大巴车方向盘,迫使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三十余名乘客瞬间尖叫,车身伴随着车辆紧急制动发生晃动,所幸司机及时踩住刹车,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判决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结合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可能有人觉得:“不就是拉了下方向盘?至于判刑吗?”
别以为“闹一闹”没事,法律早有“硬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司机使用暴力、抢控装置,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最高可判一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路面湿滑、乘客密集,付某某的“拉拽”早已不是“任性”,而是拿全车人的命当赌注。虽未造成严重危险,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逃不过法律制裁。
公共交通是大众出行的重要方式,关乎着每一位乘客的生命安全。司机肩负着保障行车安全的重任,在行驶过程中需要全神贯注。而乘客的任何干扰行为,都可能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导致车辆失控,引发车毁人亡的悲剧。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因为乘客与司机的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坠入江中,十五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十几个家庭支离破碎,这样的悲剧令人痛心疾首,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公共出行,安全永远是底线。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当与他人发生分歧时,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争吵;多一些包容,少一些冲动。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保障公共安全,就是保障我们自己的出行平安。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更别让一时的任性,换来法律的严惩和一生的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刑事审判团队
原标题:《抢夺大巴车方向盘,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