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改,其中新增第九条规定,农户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己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物权编在增设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允许流转为土地上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土地经营权人三方分别进行三种权力配置。民法典物权编既受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这一改革成果,在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例如农民老王承包本村15亩土地后,把土地出租给同村的农民老李进行耕种。这时老王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被区分为两项权利,一个是老王的土地承包权,强调承包到户的那个户是老王,也就是农耕地30年的耕地权登记到老王家的名下。

由于只有本村村民在土地政策性发包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所以土地承包权本质上来说也就是一种成员权。而另一个是农民老李通过老王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相比作为成员权的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本质上是对土地的收益权,因为即使是其他非本村村民或者城镇居民,通过老王作为承包人将土地流转也有可能取得土地经营权,所以它强调的是谁实际对土地进行耕种以及收益,而与是否为本村村民这个身份成员没有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就形成了农地上的三权分置,也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老王的土地承包权,以及老李的土地经营权。

农地上的三权分置的意义在于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权人原则上不变啊只有土地经营权人可以通过权力流转发生改变。换言之就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土地流转是否需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基于土地经营权成为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收益性权利,也使得土地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的工具,成为可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予以明确认可。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利益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域权一并转让,相当于是间接的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抵押客体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项,将耕地排除在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以外,这些法律规范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担保。

土地流转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四不得”: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土地流转由哪个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村委会可以要求村民流转土地吗?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有哪些要求?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受让方使用土地有“三禁止”: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规定,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承包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方法律关系如何规定?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有哪些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土地流转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容来源 | 刘 美
原标题:《庄河法院走进大连交通广播普法特辑④丨农村土地流转领域法律知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