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要不得 以身试法被判刑罚

随着科技的发展,窃听、窃照器材日益微型化和隐蔽化,这类器材的非法生产与销售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还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件,再次为社会敲响法律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网上购买零部件方式组装销售钥匙扣型等微型摄像头。经鉴定,许某销售的伪装成钥匙扣的设备是窃照专用器材。香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未经许可,擅自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专用器材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许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生产、销售者和非法使用者之间甚至形成违法犯罪利益链条。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此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在居家、出行过程中一旦发现窃听、窃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案,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网上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也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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