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父母责任

以下文章来源于浙江家庭教育 ,作者吴惠强

浙江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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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极为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保护,于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之后又经过2006年、2020年的两次修订,2012年、2024年的两次修正,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浙江省积极行动,将上位法的规定要求细化为符合浙江实际的具体制度规范和措施办法,于2024年11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未保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保条例》从地方层面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保护举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牢坚实的防线。

我们将持续推出《未保法》和《未保条例》的系列解读,本文为大家重点介绍《未保法》,特别是《未保法》中的父母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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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法》保护未成年人哪些权利?

《未保法》以法律形式全面构建了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体系,其保护的核心权利在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这是生命存续与健康的根基,法律保障孩子享有生命安全、基本生活条件和身心健康(如安全住所、合理营养、及时就医等)。

发展权:法律保障孩子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支持其在品德修养、科学文化、身心健康、劳动技能、审美情趣等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受保护权:构筑坚固盾牌,保护孩子免受身体虐待、精神侵害、性侵害、忽视、网络沉迷及不良信息侵蚀等一切形式的伤害。

参与权:强调孩子并非被动接受者,而是权利主体。赋予孩子就关涉自身利益的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并要求父母和学校认真倾听、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四大权利,从满足基本生存到保障身心安全,从支持全面发展到尊重自主表达,环环相扣,共同筑起了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实屏障。

谁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多元主体,父母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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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甚至每一个成年人,都负有“发现侵害就劝阻、举报”的义务。其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直接监护主体,依法承担首要责任——从基本生活保障到身心健康维护,从成长路径引导到行为规范约束,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须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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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需要遵循的原则

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具体要求包括:

特殊、优先保护: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时,优先考虑其权益。

尊重人格尊严:禁止侮辱、体罚等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

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如信件、日记、个人信息)。

适应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特点制定保护措施。

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定前,应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既保障其权益,又引导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要求父母怎么做?

家庭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六位一体”工作机制中的第一环、基础环。2024年新修订的《未保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提出了更为明确、更加具体的法律责任。

0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总则中的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并进一步指出“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则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个方面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成为重要内容。并指出不得出现“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十一种行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02

履行监护职责,筑牢安全根基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满8周岁或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不得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委托他人照护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曾有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等情形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还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情况,给予亲情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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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创造和睦家庭环境

家庭保护章目下的第十五条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儿童生理心理成长规律,掌握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科学并智慧地引领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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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利剑守护孩子安全,违法失职将受到惩戒

《未保法》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各主体的行为,违法者将受到惩罚。

司法保护章目下的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责任章目下的第一百一十八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保法》第一条即点明了制订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让我们一起为之努力!

作者 | 金华教育学院 吴惠强

来源 | 浙江家庭教育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父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