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2025】137
借钱容易还钱难,利息约定藏隐患。一起看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某在借条中书写“按银行利息计息”,且认可双方约定的是借期内利息,故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另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利息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利息约定不明",应为对利息的具体标准约定不明,而非有没有利息约定不明。本案中,被告明确认可双方约定的"按银行利息计算"是借期内利息,故可以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所以应当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于某向韩某偿还借款本金 95000元及相关利息;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中,为避免利息纠纷,借贷双方务必在借款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约定利息相关事项,包括利率、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借贷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若因人情关系、面子等因素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在借条中未写明或未具体写明借款利息,出借一方应在借据中明确利息的数额或者支付利息的标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要承担因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引发的不利后果。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撰 稿丨王鑫烨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仅写按银行利息计算,法院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