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新还旧中,新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案例简介
2020年3月,某银行向甲公司发放150万元新贷款,由张乙、张丙提供连带保证。放款仅2分钟后,该笔资金即被自动扣划,用于偿还甲公司2017年在该银行的150万元旧贷款(原由丁奶牛养殖基地担保)。银行与甲公司均确认此次贷款实为“借新还旧”。后甲公司未能还款,银行起诉要求张乙、张丙承担保证责任。武强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贷款发放后立即归还旧贷,符合以贷还贷特征,“借新还旧”事实确凿。旧贷由丁奶牛养殖基地担保,新贷由张乙、张丙担保,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不同。并且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乙、张丙在签署担保合同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偿还旧贷,因此张乙、张丙无需承担15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释法分析
武强法院法官助理刘硕博结合以上案例释法分析:“借新还旧”作为企业常见的融资周转方式,其背后的担保责任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清晰划定了债权人和新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当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时,债权人对“借新还旧”的告知义务是法定的,若未履行该义务且无法证明新担保人知情,担保责任便无从谈起。
普法寄语
借贷有边界,担保需清醒。“借新还旧”的便捷性背后,藏着法律对“诚实”与“审慎”的双重要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倒逼市场主体恪守诚信原则:债权人需放弃“隐瞒用途即可绑定担保”的侥幸,担保人亦应摒弃“签字即完事”的轻率,双方都需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构建担保关系。法律在此扮演的,既是风险的“防火墙”,也是行为的“导航仪”——它既防止债权人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担保人权益,也促使担保人主动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共同维护借贷与担保市场的规范与稳定。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原标题:《武法点案台 | 民法典司法解释 : 借新还旧中,新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