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侵犯肖像权
网络消费时代,照片作为直观且生动的信息载体,被广泛用于商品的宣传推广,不少商家为了提升广告效果,常常选择一些精美照片进行宣传,殊不知,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推广,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触犯了法律红线,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起来看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两起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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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原告1凌凌(化名)与原告2靓靓(化名)均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模特,分别在网购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上具有一定规模且较高忠诚度的粉丝群体,其照片形象也因其鲜明的个人特色而具备颇高的辨识度与可观的商业价值。原告1凌凌作为网购平台商品店铺的签约模特,其形象是所授权店铺进行商业活动的重要标识和关键竞争力,所带货的产品也已逐渐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口碑与影响力。原告2靓靓从未授权任何商家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推广。
被告陶某在未取得两原告任何形式的授权许可,也未与两原告进行任何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在自身所经营的网购平台店铺中擅自使用两原告的照片推广、销售其产品,利用两原告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原告分别将被告陶某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GUI LIN ZHONG YUAN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对双方当事人诉累及负面影响,承办法官决定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首先向两原告耐心说明调解方式的优势,通过和平协商解决问题,能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最大限度减轻诉累,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随后,法官向被告陶某详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被告陶某未经授权使用两原告照片宣传推广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法律要求,并深入分析商业使用他人照片和普通网络分享的本质区别,向被告释明这种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两原告均同意调解,被告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并表示愿意与两原告协商解决方案,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陶某向两原告赔偿完毕后,两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GUI LIN ZHONG YUAN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每一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或其他活动。企业商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照片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切勿因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底线。
对于个人而言,要时刻保持警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防范自己的肖像被他人非法使用,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宣传商品,当心侵犯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