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一场关于公平的灵魂拷问 | 琴鹤·清廉说

原创 丫妹 四川省崇州监狱

2025年

是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出台的第十年

十年来,“三个规定”维护了法律尊严

也守护了公平正义

“三个规定”是什么?

司法工作人员如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社会公众如何发挥作用?

以下三项解读,请务必收好!

2015年,为了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及司法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干预司法的行为,构建全方位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及“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三个规定”。

规定一

念给“关键少数”的“紧箍咒”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

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案例1: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某某过问案件案例

2019年10月,时任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某某接受当事人请托,在勐腊县人民法院办理一偷越国(边)境案件中,向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吴某某在任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亲友请托,在一起涉黑案件审判中,违背事实与法律,授意案件承办人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在审委会讨论时发表引导性意见,最终导致二审法院否定该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得涉案人员获得轻判。吴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交司法机关处理。

领导干部的“五禁止”

1.请托说情:在案件线索核查、立案、侦查等环节为当事人说情;

2.私下会见:要求办案人员或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授意、纵容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为案件请托说情;

4.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文件等形式干预案件处理倾向性意见;

5.其他违法干预:如通过打招呼等方式施压。

规定二

设在司法内部的“高压线”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

和责任追究规定》

案例2:

北京市某基层法院6名干警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案例

2011年—2018年,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姚某某为他人的诉讼、执行等案件,向有关承办法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并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2021年9月,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查办姚某某案件过程中,倒查发现姚某某曾向该法院张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韩某等6名干警过问相关案件办理情况。该6名干警虽未按照姚某意图办事,但未如实记录报告姚某某过问案件情况,被通报批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五禁止”

1.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

3.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4.通风报信或泄露案情;

5.其他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警醒司法人员的“隔离墙”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案例3:

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康某某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

2009年-2020年,康某某在担任基层法院院长和中级法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多次收受律师、私营企业、公职人员的现金、购物卡等财务共计23.5万元,参加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寻求其关照而组织的宴请活动。2022年5月,康某某被开除党籍、公职, 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人员的“五禁止”

1.泄露秘密:不得泄露办案信息;

2.利益输送:不得推荐律师或接受请客送礼;

3.不当借款:不得向当事人借款或借用物品;

4.违规操作:不得在评估、拍卖中弄虚作假;

5.其他不正当行为:如暗示更换律师、干预案件等。

法律并非一纸空文

需要被信仰、被尊重、被遵守

公正也并非缥缈幻影

需要被看见、被捍卫、被实现

司法工作人员

你的一个拒绝,可能让冤案被避免

广大人民群众

你的一次举报,可能让公正更显现

守护公平正义,需要你、我、他

请牢记,并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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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个规定”——一场关于公平的灵魂拷问 | 琴鹤·清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