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官释法明理化解争议

槐法案例【2025】134

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黄海燕法官高效调解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4年6月,小宋和同学相约去某游乐园游玩。小宋在使用游乐设备过程中胸部和背部受伤,医院诊断为胸椎、肋骨骨折。小宋认为,某游乐园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宋得知某游乐园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小宋将某游乐园和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支具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考虑到小宋治病急需医药费的实际情况,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某游乐园、某保险公司联系,向两被告阐明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对小宋的主张金额予以区分梳理,明确合理赔偿范围,最后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某游乐园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某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小宋支付合理款项,并当场履行,本案圆满化解。

游乐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对游乐设施区域提供足够的提示和安全保障,除履行告知义务外,还要对游玩者的安全予以实质性保障。在这起案件中,面对小宋急需医药费的实际情况,法官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精准援引法律条文明确责任边界,既让商家提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又让受伤当事人及时拿到赔偿款,切实减轻了其就医负担。

撰 稿丨李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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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官释法明理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