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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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X与被告陈XX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陈XX租赁XX地产;租期三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五万元,提前一个月付一次房款,另外为保证履行协议,陈XX需先支付押金3000元整,租期满后归还;合同签订后此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终止合同,如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一个月房租费作为违约金等。该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被告陈XX继续租赁案涉房屋。2021年7月23日,经原、被告协商,口头约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商铺租金调整为6万元/年。被告支付租金至2023年7月31日.2023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陈XX发送《解除租赁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关于XX商铺,于2023年7月30日房租费及租期到期,原告要求将此房屋解除租赁关系,请在此日起前做好搬迁事宜,并且交清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费及水电费,特此通知。”2023年11月,原告自行找人将两间商铺之间的隔离墙砌好,2023年11月15日,被告陈XX微信告知原告代理人:“墙打好了,钥匙还寄存在我这里吗?还是你来拿走呀”,原告代理人回复:“我过来拿,明天来”。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再签订书面协议,被告陈XX仍继续租赁商铺,原告亦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021年7月23日,双方协商约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商铺租金调整为6万元/年,故原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相应变更。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发送《解除租赁合同关系通知书》给被告,告知其2023年7月30日到期不再租赁。原告有权解除《商铺租赁协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腾退承租商铺。被告虽主张其已于2023年11月1日腾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持有异议。根据双方微信聊天显示,被告于2023年11月15日通知原告拿走钥匙,故应认定该日为被告腾退之日。被告已支付租金至2023年7月31日,故应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的占有使用费17424.66元(60000元/365天×106天),超过部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租金已支付至2023年9月27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陈XX尚有押金3000元在原告金XX处,予以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14424.66元。
法官解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租赁期限届满,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和租赁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