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
赠与婚外情“第三者”,
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
涉及婚外情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
各方达成协议,
第三者需返还受赠款项。

基本案情
徐某与朱某于九十年代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外务工。然而,自2008年起,朱某在闲暇打牌时结识了乔某,二人关系逐渐超出正常范围,甚至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互称“老公”“老婆”。妻子徐某发现其银行卡出现频繁且不规律的取款记录。面对徐某的质疑,朱某承认多次取款赠与乔某,金额从500元至5000元不等,用于乔某在老家购房及维持生活等。2022年乔某返回老家后,仍持续向朱某索要钱款。朱某不仅动用自身工资,甚至骗取徐某的收入继续赠与乔某。最终,徐某发现真相,引发徐某强烈不满,愤而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朱某对乔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乔某返还相应财产。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不仅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更关乎婚姻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序良俗,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决定尝试进行调解。首先详细查阅卷宗,梳理涉案资金流向、赠与金额及时间节点,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被擅自处分的具体情况。接着,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向朱某明确指出,其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侵害了徐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赠与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同时向乔某严肃阐明,其明知朱某有合法配偶,仍接受并索取其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其接受的财产亦缺乏合法依据,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调解过程中,法官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及公序良俗原则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朱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配偶徐某造成的巨大伤害,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侵害,承认其赠与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性,乔某也逐步认识到接受他人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赠与的财产,不仅存在道德瑕疵,更缺乏法律依据,最终表示愿意承担返还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各方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乔某返还其接受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款项。

法官说法

婚姻是情感与法律的双重契约,夫妻双方在婚姻里需坚守对配偶的忠实义务,合理处置共同财产。婚内单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既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又侵犯配偶财产权,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双方应尊重彼此对共同财产的权益,遇权益侵害,勇敢借法律维权,守护婚姻尊严与自身合法权益,让婚姻基石在法治与道德守护下更稳固。同时,对于第三者而言,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接受不当赠与,不仅可能引发道德争议,还会在法律层面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稿:民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 另一方能否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