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相关案例

2021年5月23日,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房屋月租金为3,000元,按季支付,乙于每个付款周期前向甲支付,如逾期支付租金则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023年5月31日合同到期,甲要求乙返还房屋,但是乙拒不返还,甲去房屋查看时发现房屋的客厅被乙安装了大量的健身器材,协商未果后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并且要求乙拆除其安装的健身器材。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期满乙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乙安装的健身器影响了客厅的正常使用,依法应当拆除。

法官解析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由此可知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保持其租赁前的使用功能。

上述案例中,甲将房租租赁给乙使用,合同期满,乙应当返还房屋;当甲要求乙返还房屋时,乙应当返还房屋,乙返还的房屋不能影响房屋的用途,乙自行安装的健身器材影响了客厅的正常使用,故在返还房屋时应当一并拆除。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