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她说法⑧】合法收养小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近期

市妇联妇女法律服务直通车

收到一名南浔区鲁女士

向“听她说法”专栏发来的疑惑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鲁女士:

有一对夫妻(丈夫50岁、妻子53岁,无子女)希望收养一名女婴。女婴生母未满20周岁未婚生育,因无力抚养且家庭反对意愿强烈,同意送养。但当双方办理收养手续时,民政部门未予批准。夫妻俩很疑惑,明明他们都年满30周岁、无子女且具备抚养能力,孩子生母也确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何无法收养呢?

让我们来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解答的吧~

唐丽莎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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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在分析鲁女士提到的案例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收养条件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此外,《民法典》还对被收养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法律对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只有满足相应条件才能顺利收养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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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鲁女士的描述,这对夫妻在收养过程中遇到了障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收养人条件:夫妻双方虽年满30周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基本要求,但民政部门可能考量收养人年龄过大可能导致的监护期限较短、抚养精力不足等问题,进而对其持续抚养能力提出质疑。

二、送养人资格:女婴生母未满20周岁未婚生育,无力抚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案例未说明生父情况,若不符合单方送养条件,生母不得单方送养。

三、收养程序:收养需双方自愿并通过民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将综合评估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对被收养人的成长保障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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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议:

送养人需核实生父情况,若符合单方送养条件或生父同意共同送养,须提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声明,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建议收养人详询民政部门,明确未获批的具体原因。若因年龄问题受阻,可提供健康检查报告、经济能力证明等材料,佐证抚养能力。若最终审核未获通过,可与送养人协商,通过助养等合法形式为孩子提供帮助。

温馨提示

以上公益律师的解答和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事(案)件发生的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也不一定相同。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真正遇到具体问题时,直接向司法部门或者执业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专业人员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主办:湖州市妇联

供稿:市妇联权益部(家儿部)

监制:市妇联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听她说法⑧】合法收养小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