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3.1亿,占比达22%。庞大的健康消费需求催生“银发经济”,但部分不良商家利用老人信息弱势,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设局牟利,“坑老”乱象频发。什么是保健品?关于保健品常见的套路有什么?针对老年人的消费陷阱有哪些?如果不幸被骗,该怎么办?一起来了解→
案情回顾
早上6点多钟,保健品推销员小王准时出现在济南78岁李大爷家楼下,带着精心准备的早餐,计划接上李大爷去听一场关于健康的讲座。这样的场景,在过去几年里几乎成了李大爷日常生活的常态。小王不仅每周多次到访,还时常开车带李大爷参加各种健康讲座和旅行团,甚至被李大爷亲切地称为“干儿子”。然而,在这看似温馨的互动背后,却是李大爷对保健品无尽的购买与投入。
从58岁开始接触保健品至今,李大爷在保健品的道路上已走过了20年。从昂贵的血液循环仪器、电疗仪器,到各式各样的保健被子、枕头、食品,李大爷的家中堆满了各类保健品。尽管花费不菲,高血压的症状却并未因此减轻。“血压该高还是高”李大爷的儿子说。
据李大爷的儿子李先生估算,这些年来父亲在保健品上的花费,保守估计有二十万元,羊奶粉都是成箱的买,保健药也是几十瓶上百瓶的购买,但健康状况并未有所改善。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曾多次尝试劝阻父亲,但面对父亲的坚持与推销员的热情,他的劝阻显得苍白无力。“这些年我父亲的退休金都是自己拿着,大多都买了保健品。李先生说,父亲退休金每月一万多元,这么多年都是老人自己掌管着退休金。
李大爷的遭遇并非个例,据中消协披露的案例显示,今年一季度投诉案例中,几乎每月都有事关保健品虚假宣传方面的投诉。一起来看看关于保健品推销,都有哪些骗术陷阱↓
01
虚假功效宣传陷阱
商家往往夸大保健品的功效,声称能治愈各种疑难杂症,如癌症、糖尿病、高血压等。实际上,保健品不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比如宣传某种保健品含有特殊成分,“能修复受损基因”“让高血压患者摆脱药物”,这都是毫无科学依据的虚假宣传。
02
亲情营销陷阱
不法分子通过对老年人关怀体贴,陪聊天、做家务,免费送鸡蛋、大米、购物车、面粉等方式,引诱老年人上钩,获取信任后再推销保健品。他们还会打着“关爱老人”“健康讲座”的旗号,邀请老年人参加活动,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免费吃住,以公司搞庆祝活动、回馈客户为名,实际上到了所谓的旅游地点,就关起门来进行保健品效果诱导,然后去参观保健品生产车间,逐渐诱导其购买高价保健品。
03
免费体验陷阱
以举办保健讲座、上门服务等形式,邀请所谓的“专家”和“受益人”现身说法,虚构或夸大保健品的效果,哄骗老年人购买质量低劣、价格高昂的保健品。同时提供免费体检、免费试用保健品等,在体检时故意给出错误的检查结果,夸大老年人的健康问题,然后推荐保健品。或者以免费试用为诱饵,让老人试用一段时间后,声称若不继续购买,之前的效果就会消失,迫使老人购买。
04
权威认证陷阱
伪造各种权威机构的认证证书、专家推荐等,让老年人误以为产品可靠。比如编造 “国家某部门指定保健品”“国际医学组织认可”等虚假信息,增加产品的可信度。
05
价格欺诈陷阱
将普通保健品标以虚高价格,再通过打折、赠送等手段,让老人觉得占了便宜。实际上,打折后的价格仍然远高于产品的实际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除了识破这些骗术陷阱,你知道保健品的官方定义吗?又该如何查验保健食品的“身份证”?一起来看看人民网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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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保健品骗局之外,这些针对老年消费的陷阱也要注意↓
“养老投资”陷阱
部分养老机构会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为会员卡充值,或承诺还本付息,或明显超出机构供给能力,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还有些养老机构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
2006年至2017年,郑某利用其经营的竹木制品公司及老年活动中心,以投资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名义,向老年人非法集资。为吸引投资,郑某采取赠送米面粮油、组织旅游、宴请等手段博取信任,并承诺月息1%至2.5%的高额回报。经查,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2048.8万元,至案发仍有1087万元未归还。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老年大学”成“带货课堂”
随着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大学作为学习和社交的重要平台,备受老年群体青睐,在公办老年大学课程供不应求的背景下,一些不规范的老年大学应运而生。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的信任,将老年大学当成推销商品的“大卖场”。伪造办学资质、虚假宣传课程、疯狂推销产品等乱象频发,让原本怀揣学习热情的老年人深陷消费陷阱。
案例
它们一般位于老年人口密集的小区内,仅有一两间“教室”,“授课”内容围绕中医、国学等,受到一些老年人欢迎,但课程中往往夹杂着保健品、保健仪器的售卖,且价格高昂。“免费学中医养生课程,还能领鸡蛋!”退休职工孙某不久前经朋友介绍,在一家老年大学报名了“中医养生课”,原本只是想多学些健康知识,结果在几节课后就被推销“养肺护肝”的保健品,最终花费了数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如果已经被骗,别认栽,依法维权这样做↓
01
关键证据要留存
消费时,务必做到“三保存”:
• 保存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要写清商品名称、金额、商家信息;
• 保存线上记录:聊天记录(含商家承诺)、付款截图、商品宣传页(截图/录屏);
• 保存实物证据:药品/保健品的包装、说明书,若服用后出现不适,保留就医病历、检验报告。
02
维权渠道速掌握
发现被“坑”后,别自认倒霉!按以下步骤维权:
1. 先协商:联系商家要求退款、赔偿,明确告知“虚假宣传违法,会投诉到底”;
2. 再投诉: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官网/小程序(http://www.12315.cn/ )在线投诉,详细填写被诉方信息、侵权事实、证据材料;
3. 找协助:及时联系子女、社区网格员,或向当地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求助,合力施压不良商家,让其受到处罚,追回损失!
△注意:警惕被商家要求签署“自愿购买协议”的行为。如遇此类情况,即便商家已退款,仍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投诉
12315
食品、药品投诉
12331
产品质量问题投诉
12365
价格问题投诉
12358
医疗服务投诉
12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分辨能力较弱,加之迫切的情感与健康需求,使他们容易成为骗子的目标,深陷骗局,连自己亲生的儿女都不信,让很多家庭陷入痛苦的深渊。
子女和晚辈要多陪伴老人,倾听他们的心声,理解他们的需求,通过日常沟通增强彼此间的信任与理解。如果不幸被骗,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普法宣传 | 老人花20万买保健品掏空家底?商家这些套路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