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基层治理中,抚养费、赡养费、劳务纠纷等案件易发多发,特殊群体的权利救济与法律援助需求尤为迫切。
为此,盖州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积极联动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与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探索“法律援助+支持起诉”新模式:对跨区域维权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精准对接,让法律援助及时到位;遇相关方拒不配合等情况,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诉讼,多方合力为农民工、未成年人等群体减少诉累,用协同之力打通维权梗阻。
本期,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
盖州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
一起跨越锦州和盖州的
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
看看他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小可(化名)的父母于当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小可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父亲却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抚养费一拖再拖,让独自抚养孩子的小可母亲陷入经济困境。更让母女俩犯难的是,她们现居锦州,与居住在盖州被告相隔较远,一度担心“距离太远,官司难打”,维权之路充满迷茫。
小可母女提起诉讼后,案件进入先行调解阶段。东城法庭在了解到小可母女的实际困境后,立即启动“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工作模式,迅速对接盖州市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中心。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本案诉讼,从法律监督角度为当事人梳理权益依据,夯实维权基础。


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介入,为许某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文书指导。


法庭同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全方位助力母女俩打消顾虑、明晰维权路径。




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小可母女俩往返奔波的不便,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紧密配合,专门搭建远程沟通平台,让双方得以便捷对话。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一方面向小可父亲明确指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不仅有违亲情伦理,更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悉心倾听其实际困难,结合双方情况提出兼顾情理的支付方案。最终,在法庭、调解员与援助律师的多方疏导下,小可父亲当场承诺补交全部拖欠的抚养费,并保证今后按时足额支付,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就此圆满结案。

小可母亲由衷表示
“本以为离得远没人管,没想到法庭和检察院这么上心,还帮我们省了来回跑的功夫。”



此次案件的顺利解决,不仅是东城人民法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更展现了政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以“法律援助+支持起诉”模式联动护“未”的协同效应。

未来,东城人民法庭将持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司法保障,通过跨域协作、多元调解等方式,让“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的联动机制惠及更多群众,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让法律的温暖真正走进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家庭。

关爱困境儿童
不必等到特定时刻
他们的心声
或许微小
却同样值得被听见
困境只是暂时的
未来依旧很美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家庭篇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校园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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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牟思宇 图片|修 喆
原标题:《法检联动护民生| “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破解跨域维权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