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金融机构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借款合同文本一般采用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定义,格式条款形式上具备三个典型特征:一是预先拟定;二是重复使用;三是未与对方协商。


二、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格式条款是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预先拟定的,其合意性天然不足。特别是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知晓后,才有选择接受与不接受条款的机会,所以格式条款提供方需要履行的提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具有主动提示的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金融机构适用格式条款的核心风险在于主动提示义务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1条也要求银行、支付机构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履行提示义务。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电子合同的普及应用已成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并依靠电子签名在线完成合同签订。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对于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比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在金融领域中,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形式签署的《借款合同》即为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主要有三种常见的形式,一种是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从外观形式上看,图形、图像式数字签名更接近人的手写签名或印章;第二种是向收件人发出的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或计算机口令;第三种是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的工具,如指纹、人脸识别等。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除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当事人均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电子合同。所以,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属于上述法律禁止范围,以可靠的电子签名形式签署的借款合同具有合法性。


四、贷款中介宣传能够免费为客户申请到金融机构的低利息、高额度贷款,可信吗?
某些不良贷款中介的营销行为层出不穷,经常使用“零门槛”“高额度、低利息贷款”“免费办理”等噱头吸引客户,存在虚假宣传、息费不透明、或被贷款等问题。

不良贷款中介可能伪装银行人员身份,假借了解相关相关政策为幌子,借助银行为服务小微企业提供的线上贷款简化申贷手续的便利,谎称可免费为客户申请到低利息且高额度的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却代持客户手机下载银行移动客户端操作,要求客户按照中介人员指令完成录入信息、身份核验、贷款信息确认、银行放款智能语音告知等环节。然而业务办理后,中介人员可能将所涉及贷款银行的移动客户端、短息全部删除,导致客户对贷款相关信息一无所知。不良贷款中介也可能在贷款办理过程中,诱导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居间服务协议》《代扣协议》。贷款发放后,直接从客户账上扣划高额的“中介费用”。

所以,金融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个人重要证件及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授权范围,不随意签订协议或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


五、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都是什么意思?
利息通常分为单利和复利。单利的各期利息相同。只有本金计收利息,利息不再计算利息。例如本金1万元,年利率5%,每年利息为500元。

复利一般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理财产品等。各期利息不同。既对本金计算利息,也对前期的利息计算利息,每期产生的利息会计入下一个计息周期的本金内,即利滚利。例如本金1万元,年利率5%,第一年利息为500元。第二年将第一年的利息500元计入本金,以10500元为基数计算第二期利息。第二年的利息就是10500元*5%=525元。

罚息是在金融借款、贷款活动中,为了防止借款人逾期偿还本金、利息导致银行利益受损的约定。通常会约定,对未按约定日期、金额偿还的贷款本金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由于复利是对利息的计息,所以逾期天数越长,所欠的利息就会越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另一个与罚息相似的名词是“逾期利息”,其是针对本金或利息逾期后产生的超期利息,是罚息的一种,一般由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是通常所说的LPR,目前1年期LPR为3.0%,5年期以上LPR为3.5%,所以非金融借款合同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逾期利息约定是年利率12%。


六、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数额特别高该怎么办?
当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提出利息、罚息等费用过高的抗辩意见后,法院会重点审查金融借款中有无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等合同约定,以及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对没有明示的利息不予支持。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融资性合同时,没有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提示贷款的年化利率,致使借款人没有理解和注意到应支付的实际贷款成本负担,借款人主张以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支付款项,超出部分不成为合同内容的,应当予以支持。

超出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规定收取利息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无效。违规向中小微型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费用,或者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搭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等变相增加企业隐性融资成本的,应当认定无效。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依照《民法典》第561条、第670条的规定冲抵本金和利息。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购买保证保险的,原则上应当以保险保障是否必要和合理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借款人已经以不动产或易于变现的动产或应收账款等提供了足额担保,再要求购买保证保险就是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应当把具有合作关系的贷款人、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如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法院应予支持。


七、某些金融消费者替其他人贷款,偿还不了时要求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这种情况属于委托借款合同,也就是“甲贷乙用”。在实际用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往往会成为争议问题。此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借款的合意,应当根据银行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实际用款人的存在分别适用《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

首先,《民法典》第925条规定了委托人介入权,如果名义借款人张三能够证明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张三和实际用款人李四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那么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金融机构和实际借款人李四,名义借款人张三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926条规定了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张三可以在诉讼中将实际用款人是李四的事实向金融机构披露,要求李四承担责任。如果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法院会追加实际用款人李四参加诉讼,告知金融机构有权选择张三或者李四作为合同相对人。如金融机构仍然选择张三作为相对人,那么张三还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金融机构选定李四作为相对人,那么张三则可以免除还款责任,由李四负责偿还。


八、金融机构将借款人配偶一并诉讼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会支持吗?
金融机构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往往会将借款人的配偶同时列为被告。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审查该笔借款是否满足具有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明示的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或夫妻一方以书面、邮件、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或个人名下的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有过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的意思表示,指作出能够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比如借款实际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的账户。

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债务:
(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2)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
(4)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所支出的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6)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7)未成年子女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债务:
(1)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2)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
(3)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内容来源 | 孙 京
原标题:《庄河法院走进大连交通广播普法特辑③丨金融借款合同领域法律问题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