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微信聊天、交易的人,
微信号却不是用他自己名字注册的。
这种情况下,
一旦发生纠纷,
产生的债务谁来承担呢?
近日,
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的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为我们揭晓了答案。


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两人一直采用送货上门、流水记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周某会通过某微信号向丁某支付部分货款。
2024年9月,丁某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周某,他还有4100元货款没有支付,周某予以确认。
2025年2月,因周某没有支付剩余货款,丁某将其诉至法院。

鉴于此,承办法官没有草率行事,而是开启了严谨的调查程序。一方面,法官反复查阅丁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从交易细节中找到线索;另一方面,通过数字法院办案系统筛查关联案件。
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在另一起已调解结案的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周某在该案件中确认使用的微信号,和他与丁某进行生意往来的微信号是同一个。这一发现,为确认周某的交易主体身份提供了有力证据。
法院认为,虽然微信号的实名注册信息不是周某,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足以认定周某就是交易相对方。丁某向周某供应餐饮耗材,周某接收货物并与丁某进行结算,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周某欠款的事实可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丁某支付货款4100元。

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日常交易中务必规范交易流程,除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外,还可通过身份信息确认、书面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交易相对方身份,精准锁定实际责任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微信号的使用人和注册人不一致,产生债务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