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绿地变“私人花园”,法院这样判→

在钢筋水泥的都市丛林中

拥有一个私家花园

享受春耕秋收的快乐

生活一定很惬意

然而,当个人的美好愿景与法律规定和

邻里权益产生冲突时

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该如何维权?

近日,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甲某系某洋房小区一楼房屋业主,因自家院外有一块公共绿化用地,甲某遂铲除原有公共绿植并搭建围墙圈为自家小花园。围墙遮挡了小区保安室开向小区内的窗户,并对进出车辆通行视线产生一定影响。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相关规定展开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292条明晰侵害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讲清可能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庭审后,法庭根据庭审中归纳出的双方争议焦点,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了类似案例,同时调取了近期媒体关于违建处罚的公开报道,引导甲某了解到其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如堵塞消防通道导致伤亡将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帮助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最终判令甲某清除房屋外公共绿地上的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重新栽种与原有品种、规格相同的绿植。

01

小区道路、绿地归谁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绿地一般属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但存在专属于个人使用的例外情况,例如,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的商品房窗前、建有合围设施、由买受人专用使用的绿地,一并向买受人出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使绿地“明示属于个人”,需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第一,专属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绿地规划没有报批,报批后没有批准,或开发商与买受人私下达成专有绿地使用权买卖协议后未补办规划批准手续的,均不能认定专有绿地使用权约定的有效。

第二,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就已经“明示”该地属于个人。开发商、销售商在出售房屋时,应当通过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专属绿地系属于特定业主专有(独占)使用。

02

占用共有部分

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制拆除违建,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如因违建导致消防通道堵塞,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那么,如果小区公共绿地被

破坏、被侵占,应当怎么解决?

就业主而言

● 可与违法行为实施人进行协商,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 可告知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相关组织,要求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 上述主体也可通过诉讼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 可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说明绿地被占用情况。

就物业管理机构而言

● 要做好公示、宣传工作,在小区公告栏、社区服务站内张贴绿地适用的规定,提醒业主遵守相关规定;

● 要向违法行为实施人说明相关规定,由其自行整改违法行为;

● 要及时联系所属街道职能部门,对侵害绿地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改,或投诉举报,说明绿地被占用情况;

● 要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民事责任。

原标题:《小区公共绿地变“私人花园”,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