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利川法院建南法庭就审结了一起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4年,王某向利川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被告某公司在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诉称,在上诉期间内,其受雇于被告承接的某项目部工地,从事钢管架搭建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故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11月11日,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后,王某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是案外人龚某(包工头)雇请进入案涉工地务工,工作内容为搭建钢管架,原告报酬系与龚某约定并由其直接支付,工作过程受龚某安排和管理,而不受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原告与案外人龚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03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
本案明确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尤其强调了用工主体直接性和管理隶属性的核心地位。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需注意:
- 确认雇佣主体是否为实际用工单位;
- 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指令证据等以证明劳动关系;
- 若通过包工头等第三方入职,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工伤风险需自行承担。
对于企业而言,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假外包真用工”引发法律风险。

原标题:《【以案说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