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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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承租人陈(乙方)与代(甲方)签订《租房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虹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租赁合同约定各项金额一次性付清。乙方租房期间,应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周围邻居正常生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立即搬出,房租不退。陈与代各持有一份租房协议原件,但两份租房协议的内容有差异。其中,陈持有的租房协议上有陈本人书写的文字“甲方同意转租,若无法开店,则返还费用。”而代持有的租房协议上陈浩书写了“甲方同意转租”,丁(非承租人非被告)在右边签名并写道“转让费与我无关。”承租人称:“若无法开店,则返还费用”是双方签完租房协议后其添加的。出租人的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了。鸭子可以卖,但是不能在店里生产加工。我加盟的是现烤现卖的,现在的规定是楼上有住宅的店面不能做餐饮。房屋钥匙还在我这边。被告称:“若无法开店,则返还费用”是承租人后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已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并应承租人的要求注销了原先的营业执照。承租人主张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因店铺楼上有住宅,不能从事餐饮营业执照无法办理,故无法开店。但在庭审中承租人称鸭子可以卖,只是不能在店里生产加工。故而承租人可实际经营店铺,并非“无法开店”,并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是因店铺楼上有住户,不能办理餐饮营业执照,这属不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出租人对此不存在过错,承租人所主张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至于承租人诉称根据合同条款,当承租人无法开店时退还费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承租人与被告持有的协议是不同版本,且承租人认可其持有的协议上“若无法开店,则返还费用”是双方签完租房协议后其自行添加的,在此情形下,承租人未举证证明其事后添加的内容已征得被告同意,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驳回承租人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本案中,承租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也未能确定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事由,后承租人补充有利于自身的约定也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和确认,故承租人需承担裁判的不利后果。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