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代表对个人在某一领域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助推职业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有人却企图通过伪造证书蒙混过关。本期“小法槌,大能量”微信专栏带来一则由劳动者持假证上岗引发纠纷的案例。


2023年7月底,老吴被派至D小区工作。按照A公司负责D小区的项目经理的要求,老吴通过微信将身份证及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的照片发了过去,并被告知从8月1日开始上班。
四个月后,C物业公司在对A公司派驻至D小区的在岗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时发现,老吴所持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经官网查询不存在。当日,A公司项目经理将核查结果告知老吴,老吴承认自己提交的是假证,表示排队考证的时间较长,提供假证上岗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希望经理帮忙解决。项目经理回复“事情弄得有点大,等看公司回复”。之后老吴离职。
另据A公司陈述,老吴在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的照片后,项目经理曾通过扫描证件中的二维码进行过核实,当时扫码后弹出了证书信息链接,就以为证书是真实的,所以没有进入官网验证,也没有保存扫码后的证书信息截图。
C物业公司依据《采购合同书》约定,要求A公司赔偿三万余元。A公司依约赔偿后,诉至姑苏法院,请求判令老吴赔偿其损失。

首先,根据事发后老吴与A公司项目经理的聊天记录内容,老吴主张项目经理默认其使用假证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老吴明知自己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是伪造的,仍向A公司提供该虚假材料,其行为构成欺诈,直接导致A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老吴符合D小区消控岗位的上岗条件,其行为与A公司后续被C物业公司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老吴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其次,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上岗资格负有必要的核实义务。根据其与C物业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书》,A公司应清楚知晓劳动者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后果,但并未通过登录官网验证的方式严谨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存在审查疏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A公司对于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 金阊法庭 姜伟、袁萌
原标题:《劳动者持假证上岗致用工单位违约,责任应该怎么担?| 小法槌,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