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 大民生”典型案例③| 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怠于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担责

导 语

物业虽小,却承载万家灯火;纠纷虽微,却关乎民生福祉。每一起物业合同纠纷背后,都是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是对司法服务的信任。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以严实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小事,以“调为先、和为贵”,深化多元解纷机制,畅通诉前调解、速裁快审通道,推动物业矛盾源头化解、实质化解。从“面对面”释法明理到“心贴心”协调疏导,从规范物业服务标准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司法力量始终贯穿于民生保障的细微之处。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引导物业纠纷高效解决,现精选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司法智慧护航安居家园,为社会安定有序注入法治动能。

某业委会诉某物业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怠于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担责

基本案情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修建互助县某小区后,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其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了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物业服务期间,被告某物业公司因未及时、有效维护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引发业主不满。随后,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引入新物业公司,并在监督下与原物业公司进行基础设施交接查验,发现小区消防水泵、报警系统、电气控制柜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多处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业主委员会遂向互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设施损失61.65万元。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受损设施进行价值鉴定,最终认定损坏设施价值为12.266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主体,对共用设施设备负有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维护、管理义务。其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对消防水泵、报警系统、电气控制柜等设施的维护义务,导致设备损坏且无法运行,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求合法有据,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设施损失款12.2664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城市居民小区中,物业公司与业主构成物业服务关系的核心主体。物业公司作为服务管理人,其首要义务是对物业进行维护管理,为业主提供全方位服务。我国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已明确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设施维修养护等方面的义务,但现实中因人员配置、管理能力等问题,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判决明确,物业公司因管理疏漏导致业主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有助于督促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文中图片系AI生成)

供稿 | 互助法院

原标题:《“小物业 大民生”典型案例③| 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怠于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