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23年某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温棚遮阳草帘,经商议,双方在2月17日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了购买草帘的单价和数量,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数量的草帘。被告收货后未当场付货款,但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并自书欠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欠草帘款16500元,在2023年3月底前付清。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违背诚实信用,逾期未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无奈只能起诉被告要求付款,并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办理结果】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草帘,经双方结算价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500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定被告因违约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承担以未付货款1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4%,计算自2023年4月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
在适用逾期付款的利息时,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固定利率标准,按照违约行为发生之日的贷款利率固定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二是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应适用一年期LPR,而非五年期以上LPR;三是加计30-50%,具体加计幅度是不确定的,可以根据个案造成损失情况予以调整。同时,应该看到,关于加计30-50%,《买卖合同解释(2020修正)》条文表述是“可以加计”而非必须。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违约情况造成的损失具体认定是否加计。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通讯员:计永峥
原标题:《【以案释法】买卖合同中一方未付货款,另一方能否主张利息?原州法官告诉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