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视觉中国
“618”大促活动中,小王趁着折扣购入价值5000元的新手机。到货时,因他正在开会未接电话,快递员便将包裹放入小区驿站。两天后小王取件时发现包裹丢失,驿站以“包裹太多找不到”推责,快递公司声称“已按流程投递”,商家则撇清责任称“货已发出与我无关”。三方相互推诿,小王陷入维权困境。
01
核心法则:约定地点交付是商家与快递的刚性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精神,买卖合同的履行基础在于双方合意。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下单并支付货款时,其预留的详细收货地址,本质上构成了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约定的交付地点。商家作为卖方,负有将该特定商品完整无损地送抵该指定地址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商家自行配送还是委托第三方快递公司执行,此核心义务均不转移。
倘若快递员未将包裹送达消费者预留地址,亦未征得消费者本人明确授权或同意,便将包裹放置于快递柜、驿站或其他代收点,此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原始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商家未能依约完成“门到门”的交付,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商品送至约定的家中地址。
02
风险转移的临界点:签收确认前,风险在商家方
《民法典》第604条进一步明晰了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关键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的“交付”,在快递场景下,指的就是消费者在约定地址实际接收并确认包裹的时刻。
➣包裹签收前,包裹尚处于商家(或受其委托的快递公司)的控制和保管之下。此间发生的包裹丢失、被盗、因外力导致的损坏等风险,应当由商家承担。消费者未实际收到完好的商品,自然无需为此担责(商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此风险承担范围内)。
➣包裹签收后,消费者已实际控制商品,此后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一般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擅自代收的后果,风险未转移,快递公司难辞其咎。
因此,案例中快递员在小王因开会未能及时接听电话的情况下,未尝试二次联系或遵循流程将包裹退回,而是擅自将价值5000元的手机存放到小区驿站。这一行为,由于未获得小王的任何形式的同意,导致包裹并未在法律意义上完成“交付”——它未被送至约定地址并由小王本人或授权代表接收确认。包裹丢失的风险在此刻并未发生转移,仍应由负责投递的快递公司(作为商家的受托履约方)承担。
03
“同意代收”后的责任分化:保管关系的确立是关键变量
假如消费者确实事先主动要求或事后明确同意快递将包裹放置在特定代收点,法律关系的性质则会发生转变:消费者与该代收点之间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此时,包裹毁损灭失的风险通常开始向消费者转移,但具体责任承担取决于代收的性质。
➣有偿代收(收费驿站、收费快递柜)
代收点收取了保管费用,就构成了有偿保管关系。依据《民法典》“保管合同”章的规定,保管人需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责任。若无特殊免责事由,代收点对保管期间的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即使消费者同意了存放,驿站老板也不得以“包裹太多找不到”这类理由推脱其专业保管责任。
➢无偿代收(物业门卫、好心的邻居)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偿保管人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重大过失”指保管人未能达到一个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具备的最低注意程度。例如,门卫将包裹随意堆放在门口无人看管、任由他人随意翻拿而未加阻止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而如果门卫在代收后已尽到基本的提示义务或进行了相对安全的存放,包裹仍意外丢失,则其责任可能得以豁免或显著减轻。此时,损失风险实际上由同意存放的消费者承担。
综上,快递员擅自将包裹放驿站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约定地址交付”原则,导致交付未完成,包裹丢失风险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小王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原标题:《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放代收点,丢了谁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