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驾驶车辆掉头时,与原告驾驶的直行出租车相撞,导致原告的出租车与路边停放的被告刘某车辆相撞,三车受伤。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及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及二被告投保的同一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及车辆损失费用共计6000余元,二被告则辩称原告对此次事故亦承担责任,且二人车辆均因受损,原告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四庭雷瑞宇法官在审查证据并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均需承担部分责任,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仅以判决方式结案,势必导致同一纠纷多次起诉,增加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成本。故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次性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确定了各自的合理赔偿数额,扣除原告应向二被告赔付的金额后,最终原告及三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向,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000元,王某当庭向原告支付1000余元,刘某当庭向原告支付600余元,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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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调解+当庭兑现+解开心结=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