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就医,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法院这样判!

交通事故中,保险的理赔范围备受人们的关注,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为由,要求扣除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部分。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是否应该扣除?请看王厚民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03月,被告黄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某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全责。后原告王某在医院治疗将近两个月,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5651.46元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

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95651.46元,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等相互印证,系原告的实际支出,对其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且原告王某在医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为治疗交通事故受伤而支出的费用,医院用药是医生为控制和稳定病情需要而自主进行的,投保人及受害人对此无法控制和审核,经过法院审查,原告王某的医疗费不存在医保报销及重复情形,因此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95651.46元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官提示

医疗费的范围并不当然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医疗机构用药系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选用非医保用药系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来决定。保险公司关于医保范围用药的限制条款,明显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若保险公司拒赔,明显有失公允,因此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字:李梦晴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颜亚畦 校对:郅硕 张婉青 审核: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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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车祸后就医,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