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借款行为有效吗?

本期作者丨王子涵

西田各庄法庭丨法官助理

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借朋友,行为合法吗?近日密云法院审了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他人的典型案件,最终转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借贷双方都遭受了损失……

案情介绍

蔡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且素有经商往来。2022年,蔡某经营资金短缺,但却因个人征信等原因无法从金融机构贷款,遂找到王某,请王某以其自身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借其使用,恰巧蔡某尚拖欠王某货款未结,便同意了蔡某的提议。2022年10月,王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9.5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3%,借款期限为自贷款资金发放之日起36个月。王某于当日收到银行贷款资金19.5万元,并按蔡某指示将十万元转至蔡某母亲冯某账户。

2023年5月,王某与蔡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王某从某银行贷款的19.5万元发放后,由蔡某使用并预存2022年11月-2023年1月的还款,蔡某承诺严格按时偿还各期银行贷款,于每月29日前将还款足额转账支付至王某名下的银行卡,如蔡某违约,未按协议约定还款或未按时偿还贷款3个月以上的,则蔡某使用的19.5万元贷款剩余部分转为蔡某向王某的借款,蔡某除应支付的各期还款外,还应承担金融机构要求王某承担的额外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同时,王某有权要求蔡某立即归还全部剩余借款金额,并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王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王某收到银行机构贷款资金后,扣除了2.6万元的“预存款”以及蔡某欠付的货款后,将剩余借款按照蔡某的指示转至蔡某母亲冯某的银行账户。

冯某分别于2023年5月28日、2023年6 月28日向王某转账8377.69元、8303.03元,后蔡某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蔡某,双方就转贷的情况签订《还款协议》予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还款协议》应认定无效。

因王某和蔡某对《还款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所以对金融机构实际收取的利息等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从平衡双方损失及各自过错而言,出借方承担因分期还款而产生的金融机构的利息,借款方按照LPR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较为合理。

法院据此判决蔡某返还王某剩余借款152319.28元,并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王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贷款后转贷他人牟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还往往伴随着违法犯罪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该类民间借贷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应认定无效,此外,这种行为还有可能涉及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刑事犯罪,若以牟利为目的、违法获利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即使不以牟利目的,而是为了朋友情谊等利益考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转贷行为也会因逃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等被确认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不仅要返还取得的借款,还需要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而出借人也将面临着金融机构的高利息和手续费、服务费等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贷款有风险,借钱需谨慎。大家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不要心存侥幸,妄图躲避监管、谋取非法利益,否则不仅其行为会被依法确认无效,借贷双方还会因此蒙受损失、得不偿失,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撰稿丨王子涵

编辑丨高嵩

审校丨蒋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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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借款行为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