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机关工作人员越来越普遍使用微信办公,很多机关单位还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在提高工作效率、带来工作便利的同时,也给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安全带来隐患,轻则泄露内部信息、导致工作损失,重则泄露国家秘密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来看看几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主观分享致泄密
2018年“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80后女研究生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工作,通过微信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用手机拍下来发给前同事,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最终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 紧急传达致泄密
某市委部门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一份涉密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领取文件后,认为事情紧急,又正值深夜,于是将文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又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文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有关责任人员均受到处理。
案例三 为图方便致泄密
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用微信发送给分管领导。案件发生后,肖某被撤销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调离办公室岗位;赵某被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某县司法局杨某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正值十一长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造成泄密。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案例五 急于办理致泄密
某市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收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告知正在北京出差的报社副总编牛某,违规使用手机拍摄文件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操作时突然弹出微信工作群窗口,误将文件图片发到群里。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陈某受到辞退处理,负有领导责任的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处理,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点评分析
通过微信办公虽然比较快捷方便,但通过手机拍摄涉密文件资料、通过微信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却是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定慎用微信办公,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切莫心存侥幸,图一时之快、一时之便,违规操作、造成泄密,害了国家、害了自己!
预防建议
一要规范建群。坚持“非必要不建群”原则,对因工作需要建立微信工作群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规范建群管理。
二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原则,落实群主安全保密管理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醒,加强日常监管。
三要加强日常检查。定期开展群内发布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整改提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29条规定: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第31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第5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微信办公需谨慎——这些行为泄密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