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营运车辆出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

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

是否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最近,武山县法院综合审判庭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出租车司机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

贾某驾驶的出租车因事故受损停运维修共计11天,因车辆维修期间产生了停运损失,事故双方对损失由谁赔偿及赔偿数额产生纠纷,贾某遂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贾某: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给我带来经济损失,张某与保险公司应对该损失负责赔偿。

张某:我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张某投保时我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贾某所有的车辆为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被告承担停运期间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张某辩称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保险条款中约定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且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示及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贾某提供的车辆维修单,结合贾某提交的其2024年同时段营运收入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付贾某营运损失共计29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主动履行了案款,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侵害的范畴。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商业险是否赔付,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那么应由实际侵权人赔付该部分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要证实自己的营运性车辆存在停运损失,不仅需要提交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能证实自己的车辆为营运车辆的证据,还需要提交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能够证实个人营运收入的材料,妥善保管好车辆维修入厂、出厂的凭证。如果无法提交确切营运收入的证据,法院将参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人员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原标题:《【以案释法】营运车辆出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