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证开采天然矿泉水?违法!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或许从未意识到,地下水资源并非可以随意取用,尤其是达到矿泉水标准的珍贵资源,其开采利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该案的一个知识点可能触及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常识盲区”,即:“非法采矿”的“矿”不一定都是煤矿之类的固体。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8年5月至2023年6月,张某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某洗浴中心院内机井开采地下水,除供自家浴池使用外,还将加热后的地下水以每吨7-9元的价格出售给三家洗浴场所,非法获利23万余元。

经检测,该地下水资源锶和硒含量已达到饮用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水井每小时单井涌水量为8.5立方米,单日涌水量最大能够达到204立方米/日。

红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已达到矿泉水标准的地下水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决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严格保护。无论是地下水、矿产资源,还是其他自然资源,私自开采、违规利用都可能触犯法律红线。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从事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前,务必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各类许可手续,切勿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得不偿失。同时,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到自然资源保护中来,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信息:刑事审判庭

签发:李九重

原标题:《【以案释法】无证开采天然矿泉水?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