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丨离婚时约定不承担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后续还能索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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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若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增大,能要求不支付抚养费的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案情回顾

小张出生于2012年,父母于2020年离婚,双方约定小张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于某不承担小张的任何抚养费用并享有探望权。

随着小张年龄的增长,学习生活支出日渐增加,张某的经济压力逐渐增大。张某多次要求于某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于某以协议约定其不承担抚养费为由予以拒绝。

双方协商无果,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随着小张年龄的增加,特别是其即将进入初中学习,其生活和教育的费用将明显增加。故对小张要求母亲于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小张的生活需要、于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结合判决作出之日前的抚养费已由张某支出的实际情况,判决于某从2025年5月起每月向小张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小张以其学习、生活需求日渐增加为由要求于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于某之所以不给付小张抚养费是基于其与张某的约定,虽然该约定合法有效的,能约束于某和张某,但于某不能以此协议为由拒绝履行对小张的抚养义务。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子女仍有权要求父亲或母亲承担抚养义务,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民法典中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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