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本案中,第一,小美饲养的宠物狗发出的声音音量及持续时间、发生次数均已明显超出正常居民生活区域的合理范围,故小丽主张小美屋内噪音影响其正常作息的损害事实存在。第二,小丽提供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采取当面沟通、通过物业协商、报警等方式进行救济,但在此期间及报警之后仍持续遭到噪音困扰,表明小美在明知该噪音侵害他人的情况下放任不管,或至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害发生。第三,小丽因持续遭受噪音困扰而感到心理、精神状态不适,至医疗机构就诊的心理健康报告显示存在抑郁、焦虑、强迫症状,并建议其进行心理、药物治疗,表明其遭受人身及精神损害结果,且应认定与前述侵权行为具有关联。综上,小丽主张小美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美赔偿原告小丽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房租押金等相关损失。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中,小美的行为妨碍、干扰到他人生活,且对于已经存在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应当认定其具有损害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之过错,因此应当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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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漫改小剧场 | “汪汪”+撞门声双重攻击,“噪音致郁”后她能否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