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普法】民法典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01

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02

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则是民法的核心。民事主体根据自愿原则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执行。

03

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04

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05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有必要辅之以公序良俗原则,并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06

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被称为绿色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它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民事活动的法律约束。物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否则都将视作违法或不受法律保护。

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原标题:《【网信普法】民法典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