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组团”出海捕捞?判决赔偿生态修复费千万元!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又到一年一度南海禁渔期

相关捕捞活动被限制后

有些人却动起了“歪心思”

纠集团伙开展非法捕捞

结果“得不偿失”

被判刑+赔偿千万元生态修复费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

为牟取非法利益

戴甲与黄某付某汤某林某等人

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

支付生产捕捞的保证金

并约定禁渔期期间

生产船油费将由戴甲代付

所捕捞的水产品均由戴甲收购

2023年5月至7月

在戴甲的指使下

黄某、付某、汤某、林某等

驾驶6条生产捕捞渔船

以底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作业

捕获的水产品统一由戴甲出海收购

戴乙则根据戴甲的安排

聘请谢某、谭某负责出海过驳上岸

聘请秦某负责组织搬运转运

经查证

黄某自行或指使冯某

捕捞并销售水产品31.66万元

付某捕捞并销售水产品28.94万元

汤某捕捞并销售水产品24.3万元

林某捕捞并销售水产品10.44万元

另有净重2.84万斤水产品被现场扣押

市场零售价值52.89万元

经评估

各被告人非法捕捞造成

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分别为

黄某348.24万元

付某318.41万元

汤某246.01万元

林某114.82万元

被现场扣押部分的水生生物资源

损害价值为581.83万元

法院审理

江城区法院先另案判决

黄某、付某、汤某、林某四人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

四人另需赔偿因水生生物资源损害

而致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其中黄某赔偿445.21万元

付某赔偿415.38万元

汤某赔偿342.98万元

林某赔偿211.79万元

另各自赔偿鉴定费

江城区法院再判决

戴甲、戴乙、冯某三人

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

其中戴甲对黄某付某汤某林某四人

要负担的生态修复费

共1415.36万元

和要负担的鉴定费共5万元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戴甲对附带民事公益赔偿部分

提出上诉

阳江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阳江面朝浩瀚南海,海域辽阔,海洋是安身立命的所在,更要注重海洋资源保护,防止竭泽而渔、无序开发。禁渔期的设立,可以减少对水生生物产卵群体和幼体的损害,使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休养生息,有助于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性开发。同时,禁渔期也是重塑渔民生产模式的转型契机,有助于推动渔区从传统单一的捕捞业向多元化产业发展转变。

为了更好地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对破坏环境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刑事惩罚+民事修复”双规制,如果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除了构成犯罪接受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因恢复或补偿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目的。“刑事责任+民事修复责任”相辅相成,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法律的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教育功能,以法治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

文字丨刘 炎

编辑丨陈丝影

校对丨叶光遍

审核丨徐娟娟

原标题:《禁渔期“组团”出海捕捞?判决赔偿生态修复费千万元!》